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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判例“茅台”30年白金窖藏酒年份欺诈,与宣传册上不符
时间:2020-7-18
 

7月15日晚间,《人民日报》旗下新媒体平台《学习小组》发表文章《变味的茅台,谁在买单?》称,酒是用来喝的,不是用来炒的,更不是用来腐的。要让商品价值回归市场,不再成为权力的供品。我们在翻看2019年报道的时候发现,当时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和宣传册上宣传的“年份”不同。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推出“3·15判例”栏目,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白酒价格的高低
往往与年份挂上了钩
于是年份成了各大酒厂
最爱玩的数字游戏
今天要讲的就是
与茅台年份酒有关的维权故事
-1-
花70万购买茅台年份酒
后以年份涉假、构成欺诈为由
将经销商告上法院
索赔“退一赔三”
故事还得从2013年1月2日说起。
当天,张某与北京丰盈兆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签订《购买茅台酒合同》,约定向丰盈公司购买:48瓶单价为5380元的白金至尊(15年1斤装)、1坛单价为38888元的白金窖藏(30年3斤装)、1坛单价为218888元的白金窖藏(30年18斤装)、18瓶单价为1380元的白金酱酒(上将)、30瓶单价为980元的万事如意、30瓶单价为640元的玉如意、108瓶单价为398元的金如意、90瓶单价为428元的茅台酒53°团贺酒礼盒、62瓶单价为428元的茅台酒53°茅台珍品礼盒,货款69.7万余元。

此前一天,2013年1月1日,丰盈公司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获得授权书,授权该公司为贵州茅台集团白金酒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
张某与丰盈公司签订合同后,分别于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分四次支付了货款。
2016年,张某以“发现宣传资料中成立于2005年3月的酒厂却自诩有50多年的酿造历史”,所购茅台酒涉嫌年份造假,丰盈公司构成欺诈为由,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丰,请求判令:一、丰盈公司向张某支付商品价款69.7万元,张某向丰盈公司退回商品;二、丰盈公司承担假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向张某赔偿209.1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茅台保健酒业成立于2005年3月
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不可能
于2013年1月生产出
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易的白金酒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GB18356-2001)的规定,酒龄指生产出来的酒在陶坛中贮存老熟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年份酒的形成是以储藏的时间为基础的,即窖藏时间。茅台保健酒业成立于2005年3月,因此,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不可能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

《国家标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丰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016年8月1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判定丰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支持张某“退一赔三”诉讼请求,判令丰盈公司退还张某购酒款697000元并支付三倍购酒款赔偿金2091000元。
-3-
被经销商起诉维权后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
以案外第三人身份起诉
请求撤销上述“退一赔三”判决
一审被法院驳回
被判“退一赔三”后,丰盈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追偿损失。
2017年6月,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能够生产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为由,请求撤销该院作出的上述“退一赔三”判决。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仅提供其前身为茅台酒厂附属酒厂,茅台酒厂附属酒厂于1981年10月14日成立,2002年1月20日由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和贵州茅台酒厂附属酒厂经贸公司共同设立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等证据,未提供涉案年份酒的酿造工艺,基酒来源、年份、储藏地点、调味酒成分等相应证据,也未提供涉案酒命名为15年及30年的年份酒的相应依据,故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认定涉案年份酒为15年及30年年份酒。
另外,茅台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酒产品大系》宣传册载明:
①“白金至尊从生产、贮存到出厂历经十五年以上”;
②“白金窖藏秉承五十多年酿造历史,精选国藏酱香老酒”、“秉承国酒标准”;
③“白金酱香型白酒”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高温制曲,高温取酒,长期窖藏”;
④白金酒健康养生酒系列,是“以茅台集团酱香型白酒为基酒”。
但在诉讼过程中,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未能提供涉案非年份酒基酒来源于茅台集团的相应证据。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丰盈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并支持“退一赔三”并无不当,据此作出(2017)琼0105民撤3号民事判决,驳回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4-
二审法院认定
茅台“白金”年份酒年份涉假
判决支持年份酒“退一赔三”
退51万余元 赔154万余元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随后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丰盈公司向张某出售的白金至尊和白金窖藏分别为15年和30年的年份酒,且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
法院因此认定,丰盈公司与张某签订《购买茅台酒合同》,向张某销售的年份酒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该合同中销售的其他酒类产品并非年份酒,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销售存在虚假宣传,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区分,而把该合同销售的所有酒类产品均认定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丰盈公司退还货款51.6万余元,并向张某赔偿该销售款的3倍154.8万余元。
-后续进展-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
茅台保健酒业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丰盈公司将北京白金至尊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白金至尊酒业返还丰盈兆业公司货款69.7万元、支付赔偿款154.8万余元及其他损失30.9万余元。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因商品存在欺诈导致经营者丰盈兆业公司遭受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丰盈兆业公司有权向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追偿,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应当就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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